人人人妻人人澡人人爽欧美一区,久久精品麻豆日日躁夜夜躁,国产女人被狂躁到高潮小说,国产一区二区三区成人

資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公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發布時間: 2024年12月05日
摘要信息
招標單位
招標編號
招標估價
招標聯系人
招標代理機構
代理聯系人
報名截止時間
投標截止時間
關鍵信息
招標詳情
下文中****為隱藏內容,僅對千里馬會員開放,如需查看完整內容請 或 撥打咨詢熱線: 400-688-2000
相關單位:
***********公司企業信息
**** 公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類型

執法依據

責任主體

實施主體

備注

(省級序號)

1

對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4

2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5

3

對建設單位未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逾期不補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6

4

對外商投資企業未取得資格證書承攬城市規劃服務任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承攬城市規劃服務任務的,****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成果,有關部門不得批準。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091

5

對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以騙取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51

6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52

7

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53

8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09

9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2013年第23號令》、附件二、四部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委員會等7部委令第30號)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0

10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1

11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2

12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3

13

對工****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4

14

對工程建設項****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5

15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招標人在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招標人在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處罰,招標人在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準采用邀請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用自行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四十二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準采用邀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用自行招標的;

(八)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十)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一)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人民政府規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招標無效的,評標和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由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7

16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存在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四)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19

18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材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本條例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材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0

19

對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不在**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四十四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并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

(二)資格預審或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的;

(四)不在**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的;

(五)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評標無效的,中標無效;由此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1

20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要求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要求的,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2

21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代理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一)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二)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的;(三)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四)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3

22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處罰;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低于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承攬業務,不得以收費低為由降低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不得收取報名費、會議費,不得沒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招標投標使用的圖紙資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標單位退回圖紙資料時退回押金。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二)在同一項目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名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從事同一招標投標代理業務的;(三)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四)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定保存招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的;(五)對招標人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4

23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以違法壓價、操縱招標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并對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下列行為:(一)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以違法壓價、操縱招標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三)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投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明招暗定、肢解發包;(四)指使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和招標投標程序進行招標代理;(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5

24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五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6

25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7

26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處罰;向招標人提出超出其投標文件中主要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的處罰;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29

27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0

28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頒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給予警告并在1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1

29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非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機關予以撤銷;****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撤消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2

30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不予受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3

31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4

32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存在違法行****管理部****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5

33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6

34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7

35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三十四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8

36

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39

37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0

38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1

39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2

40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3

41

對勘察設計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行為之一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4

42

對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處罰、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等文件的處罰、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5

43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執業的,處2萬元的罰款。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6

44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7

45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8

46

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49

47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0

48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1

49

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罰;違反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處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處罰;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2

50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擅自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處罰;將不合格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

(八)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3

51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檔案館(室)報送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4

52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到2%的罰款:(一)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四)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五)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六)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七)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八)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的。違反本條例(四)項規定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20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5

53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到2%的罰款:(一)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四)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五)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六)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七)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八)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的。違反本條例(四)項規定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20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6

54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7

55

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到2%的罰款:(一)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四)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五)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六)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七)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八)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的。違反本條例(四)項規定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20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8

56

對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59

57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0

58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1

59

對建筑業企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2

60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3

61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六)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4

62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5

63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6

64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7

65

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8

66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69

67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0

68

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1

69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處罰,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2

70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3

71

對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4

72

對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處罰;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處罰;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5

73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6

74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7

75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8

76

對注冊建筑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處罰、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對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三)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五)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79

77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二條 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0

78

對建設單位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

(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1

79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一)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二)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的;(三)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四)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2

80

對工程勘察企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3

81

對工程勘察企業的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處罰;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處罰;不參加施工驗槽的處罰;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4

82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5

83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6

84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7

85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8

86

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而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89

87

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0

88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1

89

對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制裝置、安全監測系統、健康監測系統、應急自動處置系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制裝置、安全監測系統、健康監測系統、應急自動處置系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設施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2

90

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未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3

91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處罰;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處罰;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處罰;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4

92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5

93

對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到2%的罰款:……(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6

94

對監理單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的處罰;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未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的處罰;未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7

95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8

96

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399

97

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0

98

對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1

99

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2

100

對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4

101

對檢測機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5

102

對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論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6

103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處罰;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處罰;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7

104

對建筑業企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8

105

對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09

106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1

107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3

108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5

109

對注冊建筑師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6

110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7

111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8

112

對注冊建造師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19

113

對注冊建造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0

114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1

115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2

116

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3

117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指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4

118

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5

119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7

120

對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8

121

對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29

122

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0

123

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1

124

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處罰;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2

125

對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處罰;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處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涉及資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3

126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4

127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處罰;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處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在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處罰;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5

128

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6

129

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7

130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轉讓或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8

131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39

132

對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0

133

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1

134

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2

135

對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3

136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未按照規定辦理報廢注銷手續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4

137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處罰;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處罰;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5

138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的處罰;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處罰;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處罰;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6

139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在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7

140

對注冊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管理委員可以撤銷其注冊:
(一****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管理委員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8

141

對建筑業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第十一條 下列行為予以禁止:(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其招標代理行為無效,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49

142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處罰、未將建設工程按規定招標的處罰、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處罰、在工程發包中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一)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二)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的;(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四)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六)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的;(七)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八)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九)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1

143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勘察、設計技術文件,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一)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的;

(四)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

(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2

144

對建設工程承包方無證、越級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到2%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 (五)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 (六)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 (七)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 (八)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九)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的。 違反本條例(四)項規定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20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3

145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

(二)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的;

(三)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

(四)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4

146

對發包方未經工程勘察即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即施工發包的處罰、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而未報經審查的處罰、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工程勘察即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即施工發包的;(二)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而未報經審查的;(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5

147

對發包方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規避招標、假招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必須進行招標而規避招標、假招標的,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6

148

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轉讓、租借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為其他單位代簽設計文件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指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7

149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掛靠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吊銷資格證書:
(一)掛靠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二)轉讓、租借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為其它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簽字、蓋章的,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58

150

對建設單位擅自撤換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處罰;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資料的處罰;擅自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應當委托監理而未委托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企業而未招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委托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監理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撤換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0

151

對監理企業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取得資質或者超出相應資質等級范圍承攬業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進駐施工現場的,處2萬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轉讓監理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1

152

對監理企業未進駐施工現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取得資質或者超出相應資質等級范圍承攬業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進駐施工現場的,處2萬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轉讓監理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2

153

對監理企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未報告建設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經注冊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處3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執業的,處2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報告的,處1萬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報告的,處1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3

154

對承包單位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擅自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或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設工程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理企業提供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必要的資料,為監理企業履行監理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承包單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認可,承包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承包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擅自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或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4

155

對設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5

156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五)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6

157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處罰、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

(二)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7

158

對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8

159

對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69

160

對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0

161

對裝飾裝修企業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1

162

對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項目造價0.5%至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2

163

對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處罰、違反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范的處罰、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貴令停止施工,并可處項目合同價2%至4%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貢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3

164

對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4

165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5

166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6

167

對房地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市城市管理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78

168

對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0

169

對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1

170

對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2

171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3

172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4

173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5

174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7

175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8

176

對物業管理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89

177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0

178

對未經業主大**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1

179

對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2

180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4

181

對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按規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分支機構,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未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五)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5

182

對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或者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完成估價業務,以**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非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未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簽字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完成估價業務,以**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6

183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7

184

對聘用單位(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499

185

對房地產估價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0

186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1

187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2

188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3

189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4

190

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未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六條 設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辦法》第十六條 不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從事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5

191

對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未對藥劑進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藥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條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6

192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未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未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規定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7

193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08

194

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改造費用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0

195

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未規定分攤維修、更**改造費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改造費用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1

196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的處罰、審查機構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 (二)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2

197

對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 (二)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3

198

對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4

199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5

200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6

201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7

202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的;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8

203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9

204

對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該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0

205

對招標人超過《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1

206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委員會,或者確定、****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委員會,或者確定、****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2

207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3

208

對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三條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賠償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4

209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一)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二)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的;(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四)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六)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的;(七)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八)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九)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5

210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勘察、設計技術文件,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一)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的;

(四)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

(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6

211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

(二)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的;

(三)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

(四)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7

212

對境外、****事業單位到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擅自承接工程項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境外、****事業單位到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擅自承接工程項目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展業務,并可處以工程造價或費用2%至5%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28

213

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0

214

****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 ****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1

215

對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2

216

對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3

217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定保存招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項目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名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從事同一招標投標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定保存招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的;

(五)對招標人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4

218

對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5

219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

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6

220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7

221

****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撤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8

222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39

223

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0

224

對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等規定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1

225

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3

226

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4

227

對“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5

228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6

229

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7

230

對“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8

231

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筑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49

232

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0

233

對違規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將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1

234

對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2

235

對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3

236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期限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的個人,由市、****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4

237

對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所在****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5

238

對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或人均租住****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或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6

239

對未按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者注銷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7

240

對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8

241

對未經原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59

242

對裝修人將住宅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0

243

對裝飾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1

244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期限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3

245

對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4

246

對開發建設單位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5

247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6

248

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7

249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8

250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69

251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廠、倉庫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廠、倉庫等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0

252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1

253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活動,或者經批準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2

254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3

255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4

256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5

257

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6

258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7

259

****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8

260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管理處罰的,依照《中****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79

261

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一至三倍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0

262

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

第三十八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1

263

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城鎮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具有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

城鎮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損毀、盜竊、占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違反《中****管理處罰法》的,****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2

264

對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回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回收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3

265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4

266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5

267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6

268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7

269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8

270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89

271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0

272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1

273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2

274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3

275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4

276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5

277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6

278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7

279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市生活垃圾;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未在清掃、收**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8

280

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99

281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0

282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擴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建設單位經批準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人民政府環境衛生性質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一)城市主次干道****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單位負責;(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三)**、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五)公共建筑附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 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附設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 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造或者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1

283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2

284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3

285

對擅自修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管理處罰的,依照《中****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4

286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食品包裝等廢棄物;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對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對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5

287

對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條 城鎮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城鎮干線道路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

第六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6

288

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城鎮住宅區的通道、園林綠地、休閑活動場地及水面、溝渠等應當保持清潔,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污水應當進入污水管網排放。

禁止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鎮居民經批準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六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7

289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8

290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09

291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橋梁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等情況,確定城市橋梁的施工控制范圍。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活動的,****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0

292

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管理部門審批前,****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1

293

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轉讓。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對檢測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檢測評估。但重新檢測評估結論未果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2

294

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或者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或者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3

295

對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設計單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設計時,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后,進入施工圖設計。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需要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接收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供水企業組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若需要移**市供水企業的,應當經產權人或者業主大**意,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整改驗收合格,簽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合同后移交。發生的整改驗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二次供水設施在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前,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仍由產權人負責,供水企業按總表制方式管理。

第五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因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失誤,導致供水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4

296

對建設單位**、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十六條 **、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515

297

對建設單位擅自**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管網、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違法建設查處;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6

298

對建設單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7

299

對設計、建設單位不按照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四條 **、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計、建設單位不按照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的,責令全部返工,并處以設計、建設單位各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違法建設查處,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8

300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 在公共供水輸配管道保護區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19

301

對建設單位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條 在公共供水輸配管道保護區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0

302

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按照實際泄漏水量追繳使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1

303

對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按照實際泄漏水量追繳使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2

304

對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 ****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必須強制使用節約用水的產品和工程規模及范圍。非居民用戶需要新**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的,應****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擴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使用節約用水工藝、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3

305

對城市供水企業**、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的;未按照計劃更換、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違反管理規定的;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十六條 **、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涉及飲用水的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衛生、供水、節水標準。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通知用戶。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計劃更換設備或者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報經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通知用戶方式應當采取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戶知曉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對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滿后,****機關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簽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城市供水企業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運營。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的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合格,****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十一條 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用戶需要水表分戶、移表,擴大供水范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城市供水企業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法定代表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經營許可證,并由城市、****政府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計劃更換、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城市供水企業管理規定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4

306

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三條 ****政府應****泵站(房)、凈水廠周圍不低于三十米范圍內,劃**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一)**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泵站(房)、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泵站(房)、凈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5

307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十八條 ****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6

308

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九條 ****政府應當在供水管道周圍劃**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五)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7

309

對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供水的各類井蓋、樁栓等應當符合養護規范,保證公共安全。城市供水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水,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城市供水企業執行搶修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產權人。供水企業搶修完成后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時,**、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8

310

對用戶未依法辦理分戶、移表、增容、變更結算水表手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一條 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用戶需要水表分戶、移表,擴大供水范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戶未依法辦理分戶、移表、增容、變更結算水表手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29

311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四條 **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驗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設施建設和維****人民政府承擔,并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0

312

對單位和個人對結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結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追交充值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市城市管理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1

313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并追交使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2

314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追交水費或者改變用水類別的全部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3

315

對單位和個人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計量表的按照使用類別追交水費(含污水處理費),無計量表的按照管徑的壓力流量追交使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盜用城市供水計價水費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盜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4

316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5

317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6

318

對單位和個人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的行為。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準用水量計算。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7

319

對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一)**、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8

320

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39

321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0

322

對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1

323

對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2

324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3

325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4

326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5

327

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6

328

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7

329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8

330

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49

331

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50

332

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51

333

對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責任單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52

334

對未經評估合格進行營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考核合格進行營運的,****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特許經營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54

335

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規定的各項資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56

336

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1

337

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2

338

對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3

339

對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4

340

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5

341

對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6

342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7

343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8

344

對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69

345

對燃氣經營者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0

346

對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1

347

對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2

348

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3

349

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4

350

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5

351

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6

352

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7

353

對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中應當采取封閉、降塵、降噪等措施控制揚塵、噪聲等污染,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整場地。

在市(州)、縣(市、****政府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8

354

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予以處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79

355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1

356

對排水戶違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2

357

對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禁止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的,****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4

358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5

359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或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6

360

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城鄉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定期維護,出現破損的要及時修復。

城鄉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載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漿、煤炭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外層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和違規傾倒。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7

361

對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等應當依法申報,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八十八條 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政府依法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8

362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89

363

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也應當積極使用散裝水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

《**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的區域。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擬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設置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僅限于為該建設工程項目提供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在市(州)、縣(市、****政府依法劃定的限制區域外,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攪拌站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0

364

對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攪拌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攪拌站的區域。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擬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設置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僅限于為該建設工程項目提供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攪拌站的,由市(州)、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1

365

對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設計單位未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

(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分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分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2

366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3

367

對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4

368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5

369

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6

370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7

371

對勘察單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8

372

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699

373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0

374

對施工單位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1

375

對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2

376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3

377

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4

378

對監理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5

379

對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未按照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6

380

對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施工位置進行復核,對施工等環節實施質量監管。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管線測繪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7

381

對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機關處理:
(一)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承攬人為建筑施工企業的,依照建筑業管理法律、法規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08

382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1

383

對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2

384

對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3

385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用于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4

386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消防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5

387

對建設單位在消防驗收后未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消防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6

388

對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建筑設計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7

389

對建設單位未按時報告設立業主大會的,或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19

390

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住宅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20

391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21

392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合同未約定告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告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條第一款履行告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22

393

對物業服務人經責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服務區域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服務:

(一)合同期滿未續約的;

(二)依法、依約定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23

394

對專業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七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組織安裝施工或者拒絕接收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724

395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22

396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23

397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24

398

對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25

399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29

400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30

401

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3

402

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等應當依法申報,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八十八條 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政府依法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216

403

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217

404

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218

405

對無照經營行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禁止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七)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3380

406

對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7

407

對經規劃核實或者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擅自組織竣工驗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建設單位擅自組織竣工驗收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8

408

對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在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相關設施、管線等檔案資料報送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工業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其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竣工驗收時,****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相關設施、管線等檔案資料報送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49

409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1154

410

對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省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1

對建設單位未組裝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評審,造成投資損失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2

對**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3

對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4

對建設單位違反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關于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5

對建設單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6

對物****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7

對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的;采用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責令改正,所得收益退還全體業主,并處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罰款;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采用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8

對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關于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19

對物業服務人未按時將查驗文件備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時將物業****辦事處****政府)**(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未建立、保存相關檔案和資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承接后三十日內,將查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第五十九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辦事處****政府)**(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物業竣工驗收、承接查驗資料;

(二)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三)共有部分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四)供水二次加壓調節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五)業主名冊;

(六)對業主裝飾裝修的管理資料;

(七)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八)物業收費財務憑證;

(九)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以及處置記錄、應急預案以及演練檔案;

(十)物業服務活動相關的其他資料。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之一,未按時將查驗文件備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時將物業****辦事處****政府)**(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未建立、保存相關檔案和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0

****委員會成員有違反《**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

(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七)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八)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1

對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有部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有部分的,由縣(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2

對檢測機構未按****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3

對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的罰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4

對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未及時報告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未及時報告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檢測結果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和臺賬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不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425

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論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 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新增

行 政 強 制

1

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25

2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行政強制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涂寫、刻畫和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40

3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政府批準,****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41

4

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

行政強制

《**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八條 無故不履行城市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加倍補栽;逾期拒不補栽的,可責令加倍交納綠化費。

****

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

執法支隊

42


招標進度跟蹤
2024-12-05
招標公告
資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公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當前信息
招標項目商機
暫無推薦數據
400-688-2000
歡迎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