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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經審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
特發此證
建設單位 | 梁亮 | ||
工程名稱 | 大石街105國道大石段250、252、254、256號大樓室內外改造工程 | ||
建設地址 | ****105國道大石段250、252、254、256號 | ||
建設規模 | 6294.86平方米 | 合同價格 | 780.11萬元 |
工程總承包單位 | |||
勘察單位 | |||
設計單位 | ****設計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單位 | **** | ||
監理單位 | ******公司 | ||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 **明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 陳順發 |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 彭李 | 總監理工程師 | 余廣星 |
合同工期 | 2027-08-10 ~ 2025-04-09 | ||
狀態 | 正常 | ||
備注 | |||
一、本證放置施工現場,作為準予施工的憑證。
二、****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內容不得變更。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證進行查驗。
四、本證自發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予施工,逾期應辦理延期手續,不辦理延期或延期次數、時間超過法定時間的,本證自行廢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機關檢驗施工許可證。
七、凡未取得本證擅自施工的屬違法建設,將按《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